苏州市民族管弦乐学会关于发展会员的暂行规定
一、凡从事民族管弦乐艺术的个人、团体或单位(包括文艺团体、艺术院校、民乐艺术培训中心、大中小学的非职业民族乐团、群众艺术馆所属民乐团队、青少年宫所属民乐团队、民族乐器制作厂家等),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。
二、入会手续:(1)填报会员申请表;(2)经学会理事会讨论批准;(3)交纳会费;(4)颁发“会员证”或“会员单位”牌匾。
三、国内个人或单位(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,一经批准,即为我会正式会员;外籍个人或单位,一经批准,均为我会名誉会员。
四、个人会员会费标准:每人每年100元人民币,60周岁以上减半收取,70周岁以上免收会费。外籍名誉会员每人每年50美元。单位会员会费标准:每年每单位人民币500元,外籍名誉单位会员每年500美圆。
会费由各专业委员会收取上交学会,由学会发放会员证。团体会员的会费统一由学会收取,学会每年公布一次会费收取情况。
五、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对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个人或单位视为自动退会。
六、学会将会给个人和单位会员寄发《苏州民乐》简报,不定期通报学会及民乐艺术活动的有关信息。会员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、艺术活动。
七、会员有义务遵守学会章程、决议和相关规定,维护学会名誉和利益,积极团结各界喜爱民乐的人士,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乐艺术交流活动,宣传学会的宗旨,不断扩大学会的影响。
八、对违反学会章程、不执行学会决议和规定、不参加学会组织的艺术交流活动、行为及言论损害学会的名誉和利益的会员,学会给予批评教育。对拒绝改正的会员,学会给予除名或开除的处分。
九、本规定自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,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学会。
(2010年12月28日学会理事会通过) |